[33]争论主要围绕道德与法律展开,其中争辩最烈者是无夫奸是否有罪?按照旧律,与未婚妇女通奸是要入刑的。
对人性善论证得较完整、坚持得最彻底的要算孟子,孟子在与告子谈论人性时, 告子说:人性就像那急流的水,缺口在东便向东方流,缺口在西便向西方流。……欲虽不可去,求可节也。
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这些我们在本书的后面会陆续谈到。这时是不需要法律介入的。或是大自然天然食物的供给,或是原始人群同心协力的劳作,或是群居而自然产生的两性结合,人们处于自然和谐之中,在孔子那里表现为大同之世,在海西奥德那里是黄金时代,在基督教是伊甸园,在洛克、卢梭那里是自然状态……当商品交换出现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与人之间的对立愈来愈普遍化,人们的生活需要愈来愈多样化,人们对财富的追逐亦趋于最大化。但是,在历史的长河中,自然法的思想则历经变迁,呈现出千姿百态的变化,至今没有形成令法学家们众望所归的定论。
他应该安排好真正自己的事情,首先达到自己主宰自己,自身内秩序井然,对自己友善。[28]注释家的异议,不只是代表他个人,而是代表了一个时代。韩非则说: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
[4] 杨鸿烈先生和张晋藩先生都认为这是当时的刑,以《史记·殷本纪》为证。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这已是我们下面要讲的故事了。[41] 杨鸿烈著:《中国法制发达史》第215页。
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
人们也许会说,正是因为中华法系的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才会有什么八议之恩,十恶不赦,官当金赎,使中华法系具有等差化、伦理化,显失公平正义。若德教治狡暴,犹以黼黻御剡锋也。唐高祖时就命大臣修律令,在隋《开皇律》的基础上,务从宽简,取便于时,撰成《武德律》。更恶劣的是凌迟刑[62]的使用和黥刑的重启,并延续到后世。
近代法学家对《大明律》颇多赞誉,列举了一系列优点,如钛趾、蚕室之制的祛除。反和复朴,致人于敦厚,莫大于道。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20]也明确指出,人们之间恶的对立,是刑法产生的原因。
王者尚其德而布其刑,霸者刑德并凑。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在中华法系中的彰显,是经历了大开大阖的苦难历程的。
民主作为一个正面价值,浑身焕发出迷人的色彩,人民主权,民选总统,人民对权力的支配、监督、否定……是人类千百年未曾享有过的国家形式,而西方国家的先进发达,不正是仰仗这样的民主政治吗?的确,资本主义在国内的胜利,对世界的侵吞,几乎都是与民主政治相携而行的。近代西方民主的再度勃兴,是挟带资本主义的猛烈攻势而来的,目前已呈强弩之末情状。
在当时的大争论中,有一个在青岛特别高等学校教书的德国人就曾指出:余见中国自置本国古先哲之良法美意于弗顾,而专求之于外国,窃为惜之![86]如此警语,却被中国法学家视为幼稚之论,仍大张旗鼓地引进西法。[75] 一本《马可·波罗游记》,曾让西方人有洛阳纸贵之叹,作者对中西通道的亲身经历引人入胜,而该书对东方帝国富庶的描述,不知引致多少欧洲人为之痴狂。我们这里只是要强调,随着恶的对立的逐渐增多,刑、法、律也渐趋完备,这是一事实。《汉书·刑法志》中的这段话,较好地总结了秦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当此之际,法律建设更有了急迫的社会需要,各国的法律也就由简单而日趋于复杂,同时涌现出众多的法家人物,在中国历史上可谓盛极一时。[42] 《隋书·刑法志》[43] 《隋书·刑法志》[44] 《唐六典》[45] 《旧唐书·刑法志》[46] 参见杨鸿烈著:《中国法制发达史》第225—307页。
故为治者不待自善之民,为轮者不待自曲之木。但民主的实施并不理想,更吊诡的是,两次对民主形成毁灭性影响的运动——反右和文革,都是以民主的名义进行的,前者是号召人们给共产党提意见,实行人民的民主权利,后者是要实行无产阶级的大民主,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结果却是天怒人怨。
具体论证请看本书附录:西方现代民主政治[86] 见杨鸿烈著:《中国法律思想史》,第289页。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英国人一句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即允弃其治外法权。
于是,法家发出了自己的声音: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故效于古者,先德而治,效于今者,前刑而法。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以礼之所起也。
不过,这部民法开了中国法律的先河,不仅单独立法,改变了中华法系民刑不分的现实,而且集民事法律问题之大全,为后世的民法奠定了基础。在此期间,还颁布了一些旨在保障民权、发展经济、促进文化教育和社会革新、实施行政改革和整饬吏治等的法令。文革后的其他法制建设有了大的发展,1979年6—7月,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查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七部法律,至1986年,又有《民事诉讼法(试行)》、《环境保护法》、《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先后出台,此后的法制建设仍是方兴未艾。……夫刑德者,化之所由兴也。
晋袭魏祚之后,在汉、魏律的基础上结成《晋律》二十篇,多依魏《新律》篇目,少有增删。《清史稿·刑法志》[71] 徐道隣说:明太祖是一个刻薄寡恩、主张严刑峻法的人。
隋炀帝比乃父更甚,初即位时,以百姓久厌严刻,喜于刑宽,修改《开皇律》制定《大业律》,似有一新法制的模样,但又外征四夷,内穷嗜欲,……乃益肆淫刑,弄得百姓怨嗟,天下大溃。李悝在魏国有《法经》问世,申不害在韩国著有《刑符》,楚国有楚王令屈原造《宪令》,秦国有商鞅作变法……而在理论上,韩非子则有集大成之效。
荀悦:《申鉴·时事》[54] 荀悦:《申鉴·杂言》[55] 葛洪:《抱朴子·外篇·用刑》[56] 杨又:《刑礼论》[57] 傅玄:《傅子·法刑》[58] 转引自杨鸿烈著:《中国法制发达史》第208页。[80]自国民党取得中国大陆的统治权,史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8—1949),其法律体制的建设进一步地加快和完善,其主要特点是,标榜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形式上建立五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大量引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参照清末法制改革的成果及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保存一些传统的法律观念,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67]明成祖篡位后,对此并未改变,反而变本加厉。编定后的《大明律》,体例上作了大的变化,参酌《元典章》以六曹分篇,在名例篇之后分《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其下另有条目。[51]彳亍百年之后,东汉的仲长统明确说到德主刑辅: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辅助焉。往者,应少、伯正之属溃梁、楚,昆卢、徐谷之徒乱齐、赵,山东、关内暴徒,保人阻险。
此时正值世界风云激荡,西方新进文明排闼而来,以如此腐朽之帝国,如何能抗拒世界潮流的席卷?不无讽刺意味的是,清王朝最能适应西方的竟是法制,抛弃中华数千年名教,大量接引西方近代成法,迅速地编纂了新的刑法、民法、商法等法律法规,未及实施,辛亥革命的枪炮声已响彻华夏,中华法系亦戛然而止。这些都是适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出现的,或者换句话说,这些西方法系主要就是调节、维护、保证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顺利运转。
这部法律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36章,1659条。[64] 参见杨鸿烈著:《中国法制发达史》第382—403页。
[87] [1] 德国人何意志写到:中国古代法律亘古及今,绵延不绝,在人类历史上,这属于绝无仅有的现象。是以明君守始以知万物之源,治纪以知善败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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